主题分类 | 体裁分类 | ||||
索 引 号 | 014290133/2019-00001 | 发布机构 |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
文 号 | 公开日期 | 2020-12-22 | |||
文 号 | 公开日期 | 2020-12-22 | 失效日期 | ||
名 称 | 淮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 ||||
关 键 词 | 公开指南 | ||||
内容概述 | |||||
时效说明 |
为了更好地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进一步推进信息公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1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及有关规定,结合实际,特编制《淮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以下简称《指南》)。《指南》根据实际需要不定期更新,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登陆本机关网站按照《指南》所述方式获取相关信息。
一、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本机关主动公开涉及公众利益调整、需要公众广泛知晓或者需要公众参与决策的政府信息。依照《国家保密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相关规定,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不公开。
(一)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1.机构概况:主要包括内设机构、机构领导及分工、直属单位、机构主要职能。
2.政策法规:主要包括规范性文件、法规、法律。
3.规划计划:主要包括阶段性规划、计划,年度工作计划,中、长期规划。
4.业务工作:主要包括本单位各类业务文件、工作总结、年度重点工作安排。
5.资金信息。
6.人事信息。
7.其他。
(二)公开形式
对于主动公开的信息,本机关主要采取网上公开形式。网址:http://zrzy.jiangsu.gov.cn/ha/。同时,还采用以下辅助性的公开方式:
1.通过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公开;
2.通过电子信息屏公开;
3.通过设立宣传栏公开;
4.通过其他适当方式公开。
(三)公开时限
本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自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社会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依申请公开的有关事项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需要获取本机关主动公开范围以外的政府信息,可以向本机关申请。本机关依申请提供信息时,根据掌握该信息的实际状态进行提供,不对信息进行加工、统计、研究、分析或者其他处理。
(一)受理机构
本机关在正常工作日受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受理机构为淮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办公室,办公地址: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厦门路6号;邮政编码:223005;电话:0517-89000605;传真:0517-83932123(本传真不直接受理公开申请),办公时间: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1:30-5:30。
(二)公开程序
1.申请的提出
向本机关提出申请的,推荐填写《淮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详见附件)。为了提高处理申请的效率,申请人对所需信息的描述应尽量详细、明确,如:信息的标题、发布时间、文号等。
2.申请方式
(1)通过互联网提出申请。通过淮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门户网站“信息公开”板块“依申请公开”栏目直接提出申请。
(2)通过邮政寄送申请。申请人通过邮政寄送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信封上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请务必提供正确、详细的信息,通讯地址和联系方法要真实有效,以便本机关快速办理。否则,不能按期答复的,相关责任由申请人承担。
(3)现场提交申请。申请人可持身份证等相关证件到本机关现场受理窗口(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厦门路6号西附楼信访接待室),按规定填写《淮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当面提出申请。
3.申请处理
本机关受理机构收到申请后,对申请人的姓名或名称、联系方式,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描述,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进行审查,对要件不完备的告知申请人予以补正。
本机关收到申请后,及时予以登记。除可以当场予以答复的外,本机关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按下列情形予以答复:
(1)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
(2)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
(3)行政机关依据本条例的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
(4)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5)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6)行政机关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
(7)所申请公开信息属于工商、不动产登记资料等信息,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因正当理由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答复的,经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时间,延长期限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
本机关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流程如下:
4.收费标准
本机关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费用。但是,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本机关可以收取信息处理费,收费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三、监督和救济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更新时间:2020年12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