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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国资委关于省属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的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4-08-12 14:38   字体:【 】   来源:江苏省国资委   【关闭窗口】

一、起草背景

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有关决策部署,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督促省属企业全面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安全生产长效机制,争创行业安全管理的标杆、属地安全管理的标杆、创建本质安全的标杆。参照《中央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以及云南、河南、辽宁等《省管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结合省属企业实际,我们制订了《省属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

二、主要内容

《办法》框架与《中央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基本一致,共六章42条,规定了总则、工作责任、基本要求、报告制度、管理与奖惩、附则等6方面内容。重点内容包括:

一是对省属企业安全生产实行分类监督管理。依据省属企业所从事的业务和安全生产的风险程度分为三类,第一类为从事煤炭及非煤矿山开采、建筑施工、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运使用、交通运输、机械、电力、建材、仓储等业务的企业;第二类为从事水利、农业、纺织、旅游、住宿餐饮、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等业务的企业;第三类为除第一、二类企业以外的企业。

二是压实省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按照“三管三必须”的原则,逐级建立健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省属企业董事长、总经理同为本企业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企业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要求建立安全生产组织机构,明确三类企业的机构设置及人员配备,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管理。

三是深入推进安全生产体系化建设。明确完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风险防控和隐患排查治理预防体系、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全员安全教育培训体系、应急处置防范体系、基础保障支撑体系等工作要求。鼓励安全生产投入,采用安全生产新技术、新工艺增加的费用,以及提升安全生产等级标准所增加的费用,在企业年度高质量考核(经营业绩考核)计算经济效益指标时可视同利润加回。

四是落实安全生产工作报告制度。省属企业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或者因生产安全事故引发突发事件后,按规定上报有关部门的同时,按相关要求报告省国资委,不得迟报、漏报、谎报、瞒报生产安全事故。

五是加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及奖惩。组织省属企业开展安全生产管理评价,督促指导省属企业加强过程管控。省属企业每年对本企业安全生产管理状况开展自评,形成自评报告,按要求报送。省国资委根据省属企业日常安全管理工作开展情况、自评情况等,对省属企业安全生产管理进行综合评价,评价结果纳入省属企业年度高质量考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