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的位置: 首页 政府信息公开 政策解读
《淮安市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暂行办法》解读
发布日期:2014-06-03    来源:  字号:[ ]  

为进一步规范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落实各级各部门安全生产监管主体责任和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做到依法行政、规范行政,有效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淮安市制定了《淮安市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暂行办法》(淮政办发〔201456号,以下简称《办法》)。为深入理解、推动落实,现对《办法》作如下解读:

一、《办法》出台背景和过程

2013年,吉林、青岛相继发生了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习近平总书记和李克强总理先后作出重要指示和批示。为细化落实国家和省有关要求,强化"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安全生产责任制,着力解决事故调查处理工作不够规范、责任追究不够到位等问题,进一步规范事故调查处理,落实安全生产责任,有效遏制和预防重特大事故发生。2013年底,我市安监局在开展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学习借鉴外地做法,起草了《办法》初稿。之后,在全市安委会成员单位扩大会议上,向市政府分管市长作了汇报,并征求安委会成员单位意见。今年1月,市里再次召集安委会主要成员单位,进一步征集意见。《办法》经多次修改完善后,经市政府同意,现正式印发执行。

二、《办法》出台思路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既要及时、准确地查明事故原因,明确事故责任,使责任人受到追究;又要总结经验教训,落实整改和防范措施,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涉及众多行业和领域,涉及各级政府及其多个部门的职责,现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一些行业或者领域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虽已作了相应规定,但不够细化。针对这种情况,我们在制定《办法》的总体思路上把握了三个方面:

1、贯彻落实"四不放过"原则。即事故原因未查明不放过,责任人未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有关人员未受到教育不放过。这是事故调查处理工作的根本要求,《办法》规定的主要制度和措施都体现了这一原则。

2、坚持"政府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的原则。各级人民政府都负有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领导的职责,特别是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于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负总责。同时,也充分考虑和兼顾民航、铁路、交通等行业领域的特殊性及其事故报告与调查处理的现行体制和做法。

3、重在完善程序,明确责任。规范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完善有关程序,为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提供明确的"操作规范"。同时,还明确政府及有关部门、事故发生单位及主要负责人以及其他单位和个人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中所负的责任。

三、《办法》主要内容

(一)新增设有较大社会影响的事故类型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第493号令)事故等级划分的基础上,新增设具有较大社会影响的事故,即:

1、涉险10人以上(含10人),或者造成3人以上(含3人)被困或下落不明的事故。

2、紧急疏散人员500人以上(含500人),或者住院观察治疗10人以上(含10人)的事故。

3、由于建筑施工中发生坍塌、建筑塔吊倒塌等对从业人员、居民安全造成严重影响的事故。

4、社会影响较大的企业职业危害事故。

5、因生产安全事故对环境造成严重污染(人员密集场所、生活水源、农田、河流、水库、湖泊等)的事故。

6、危及重要场所和设施安全(电站、重要水利设施、危化品库、油气站和车站、码头、港口及其他人员密集场所等)的事故。

7、新闻媒体披露和群众举报的社会影响较大的事故。

8、社会影响较大的其他事故。

(二)对事故的上报、调查进行明确规定

《办法》在严格执行国务院493号令基础上,对各级事故上报、调查处理进行明确。

1、对造成12人重伤的一般事故、39人重伤或造成12人死亡的一般事故、3人以上(含3人)死亡或10人以上(含10人)重伤的较大以上事故的上报、调查处理进一步细化和规范。

2、对县(区)、市级安监部门的事故上报时限、事故级别作了明确规定。同时明确道路交通、火灾、水上运输、民用航空、特种设备和其他领域发生3人(含3人)以上死亡事故或较大社会影响事故,有关部门应在接报后1小时内通报同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并同时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

3、县级政府有关领导及各相关部门主要领导、市相关监管部门负责人接报后应当立即赶赴事故现场,市政府领导按照《淮安市政府及部门和单位领导成员安全生产工作"一岗双责"暂行规定》具体要求,赶赴事故现场。

(三)对不同级别不同行业的几类事故调查处理进行重点细化

1、死亡人数超过6人的较大事故,由市政府领导担任事故调查组组长;6人以下(含6人)的较大事故,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牵头,组成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调查组组长由事故牵头组织调查的部门负责人担任。

2、县(区)境内发生的2人死亡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由事故发生地的县(区)政府、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市和县(区)其他相关部门共同派员组成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由县(区)政府有关领导或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有关负责人任组长。

3、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淮安工业园区、淮安生态新城、淮安盐化新材料产业园区境内发生的12人死亡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由事故发生地的县(区)政府、淮安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其他相关部门共同派员组成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由当地政府有关领导或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有关负责人任组长。

4、企业内机动车辆(即在生产经营单位内从事运输的各类车辆)在生产经营单位内部道路发生的交通事故,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调查;社会车辆(即加挂社会牌照的机动车辆)在生产经营单位内部道路发生的交通事故,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牵头组织调查。

5、涉及特种设备事故,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据《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组织事故调查组调查。不适用《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的事故,由安监部门组织调查组调查。

6、各行业发生事故没有造成人员伤亡的由负责本行业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调查处理。

(四)明确事故调查组组长及组成单位的工作职责

1、明确事故调查组组长职责。组织领导事故调查,确定事故调查组各工作小组的职责或者事故调查组成员的具体工作;主持事故调查会议,协调事故调查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对事故调查中的分歧意见作出决策等。

2、细化事故调查组的组成单位及其派出人员的工作职责。

3、明确重特大事故、较大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地的县(区)政府和基层政府(街道)及有关部门应当派员协助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与此同时,《办法》还对事故调查组组成的原则、组成单位,各级事故调查报告内容,上报程序,结案时间等都进行明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