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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在诉讼中发现被人进行虚假诉讼。2025年1月11日上午9:30本人去淮安市淮安区河下派出所报案,接警人员潘志清(无工作岗位牌,与警务监督台照片差别很大,认不清,也许有错),询问了两句,没有认真看清,说虚假诉讼应找法院投诉,公安机关不受理,没有说派出所不受理应该找什么部门报案。本人就搞不清了,根据《刑事诉讼法》110条,任何人发现犯罪行为或线索都可以为他们向公安、检察院、法院报案,为什么本人发现有人虚假诉讼向公安局派出所报案就不受理了?本人向其索要不受理回执,潘志清说没有。违反公安部:“三个当场”规定。报警人气愤准备投诉,询问在场几个民警接警人员的姓名,几个民警不是说刚入职,不清楚接警人员的名字,就是说与他不熟,更有甚者直接说:你有本事就去公安人分局纪检去告。严重违纪,违背工作规定。这就是公安的工作作风吗?
2025年1月20日本人对淮安市公安局淮安分局不接受群众报警、不出文书的不作为行为提起行政复议。2025年1月24日胡海清收到淮安市人民政府2025年1月23日日作出的《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对其决定不服。特提起行政诉讼。具体原由如下:
一、胡海清提起行政复议的原由是:
1、淮安市公安局淮安区分局河下派出所接受群众报警不出文书为行政不作为.
2、淮安市公安局淮安区分局河下派出所应接受群众报警不受理违法。
以上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一条第十一项受理条件“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受教育权利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未依法履行或者不予答复;”胡海清就其财产权利被侵害提起合法保护请求,并不是就淮安分局河下派出所对其报案未予立案提起复议。受不受理是起,立不立案是公安初步决定以后的事,本人就起点提起行政复议,和立不立案无关,负责行政复议的淮安市司法局空口白牙,将拒不受理报案偷换成未予立案,不知出于何种目的。淮安市司法局在处理本人行政复议事项中有如事不实之处 :
I、《决定书》说:“申请人胡海清认为被申请人淮安市公安局淮安分局河下派出所对其报案未予立案的行为违法.”
批驳:事实是胡海清提起行政复议请求的内容是:
1、 请求确认淮安市公安局淮安区分局河下派出所接受群众报警不出文书为行政不作为.
2、 请求确认淮安市公安局淮安区分局河下派出所应接受群众报警不受理违法。
是否立案是公安机关审查后的决定,胡海清根本没有提出非份要求,且明确提出了合理要求,不知淮安市司法局工作人员怎么就认为胡海清存在要求公安立案侦查的想法。
II、《决定书》说:“被申请人对申请人刑事报警事项是否处理及如何处理的行为不属于行政复议范围,申请人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向上一级公安机关或者同级人民检察机关申请立案监督。”
批驳:被申请人对申请人刑事报警事项是否处理及如何处理的前提是受理报案,问题是都不受理了还谈何处理报案?明显不履行公安的法定职责,不履行救助职责,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一条十一项受案范围。
III、《决定书》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二款之规定,本机关决定:不予受理申请人胡海清的行政复议申请。”
批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二款明确规定:“对不符合前款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在审查期限内决定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不属于本机关管辖的,还应当在不予受理决定中告知申请人有管辖权的行政复议机关。”请问胡海清的行政复议请求哪天点不符合不属于行政复议受理条件了?别自以为是认为本人对公安不服是因为不予立案,本人提起行政复议的原因是公安机关不受理求助,不履行法定职责救助群众,履行职责中不按公安部“三个当场”办,没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七十五条公安机关接受案件后,经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且属于自己管辖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予以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具有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情形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不予立案。对有控告人的案件,决定不予立案的,公安机关应当制作不予立案通知书,并在三日以内送达控告人。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六十、六十一条已经明确的写明,“对属于本单位管辖范围内的案件,应当立即调查处理,制作受案登记表和受案回执,并将受案回执交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这也就说明,无论是什么类型的案件,只要是属于公安机关管辖的案件,就必须给报案人(扭送人、控告人、举报人)出具受案回执。
未确定是否行政、刑事案前,应先按行政案件处理。
公安机关不受理案件,且拒绝按照程序给报案人(扭送人、控告人、举报入)出具法律文书的,属于不按照程序办案,属于违法违规行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向督察,本级公安机关纪检部门,上一级公安机关纪检部门进行检举控告,依法维护自身权益。或者提起行政复议、诉讼。上级机关负有监督下级机关履行职责责任,监督不力的,涉嫌失职不作为。此次公安机关不履职行为给本人及公安机关造成极大伤害,1、抹黑、损害公安机关执法的公正性和严肃性。2、不能查清事实真相。3、 能追究违法分子责任。4、造成本人无法维权不能起诉违法犯罪分子,因为刑事自诉的前提是是要有公安、检察机关不予立案追究责任文书。5、本人拖着病体一路维权奔波,实属不易。请严肃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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