详细信息 | |
标题 | 农村离异妇女分户问题 |
提交日期 | 2025-02-24 11:27:59.96 |
内容 | 尊敬的洪泽区领导: 您好! 我是浔河村11组村民丁雨婷,父母离异独生女,现因家庭户口分户受阻民生问题,恳请您关注并推动解决。 户口分户:依法保障离婚妇女权益,落实乡村治理现代化 母亲自2011年离婚后,因户籍政策执行僵化,至今仍与前夫(2024年再婚)强制捆绑在同一户口簿。 根据: 《公安部关于规范户口登记管理工作的通知》(公通字〔2021〕12号) 明确规定:“因婚姻关系变更,当事人可凭离婚证明申请分户“; 《江苏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定》第32条 明确:“户内成员因婚姻、居住条件变化等要求分户的,公安机关应当予以办理“; 2024年中央一号文件特别强调“完善乡村治理体系,保障农村妇女土地权益和公共服务平等享有权“。 现实困境: 母亲因无法分户,医疗报销、宅基地确权、低保申请等事务均需前夫签字,严重侵害其合法权益; 父亲再婚后家庭关系复杂化,同户登记已违背《民法典》第1043条“家庭文明建设“原则。 诉求: 请责成公安部门依法启动分户程序,落实国家对离婚妇女权益保护的政策要求,助力浔河村成为乡村治理现代化的示范案例。 |
受理回复 | |
答复日期 | 2025-02-27 15:20:18.0 |
答复单位 | 阳光办 |
答复内容 | 市民,您好!针对您反映的问题,洪泽公安分局回复如下:公安部关于印发《户口居民身份证管理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第十四条规定:“家庭户户内成员因婚姻状况已变化、房屋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已分割等需要分户,且符合相关规定的,可以申请分户登记。”该条规定中阐述公民婚姻状况发生变化且符合相关规定,才能申请分户登记。《江苏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定》第十六条第三款规定:“因离婚申请分户的,提供合法稳定住所证明,离婚证和离婚协议书、法院离婚判决书或者法院离婚调解书。”《淮安市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定》第一百七十八条对农村自建房屋未办理不动产权证的合法稳定住所证明作出详细规定:“农村地区自建房尚未办理完成不动产登记的 ,可以提交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出具的建设工程许可证、宅基地使用证等相关证明材料。”后经咨询淮安市公安局治安支队人口大队答复建设工程许可证、宅基地使用证两证需同时提供。故只要群众可以提供相关证件,符合规定,就可以申请分户。 |
答复附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