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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关于淮安市各个办案单位能否接受律师事务所电子印章出具的出庭证、会见证明等手续的咨询
提交日期 2025-03-05 07:57:48.718
内容 现在公检法的文书都使用上的电子印章技术,但是律师事务所出具的供律师出庭、看守所会见等工作使用的函件上,是否可以使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技术要求的电子印章呢?如果使用,其他单位是否认可呢?这个问题,能否请司法局解释说明一下,因为这个可以提高效率,尤其是律师在外出差,因手续错误问题,可以及时补办,通过彩色打印方式解决。从法律原理上讲,无论电子印章,还是传统印章,都是解决律师事务所对律师出庭等行为的认可,我觉得行式不是关键,真实性才是关键。目前很多律师事务所也都在使用,例如北上广、南京地区的律所在使用。但是目前很多律师事务所还对这个问题有所疑问,认为可能不符合规定,因此不敢尝试。因此,请求司法局答复这一问题,如果可以,顺便可以在全市区范围内推广一下。解决一些律师工作的效率问题。并且 与相关公检法部门就这个电子印章问题的认可问题进行沟通。
受理回复
回复日期 2025-03-06 17:51:14.908
回复单位 市司法局
回复内容 陆先生您好!你的咨询来信已收悉,目前已将您的诉求转交我局律师工作处办理,处室正了解情况,后续律协也将组织调研。具体事项您可电话向我局律师工作处了解,联系电话:0517-83680226。
答复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