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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请求
1、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2条的规定,对于公然侮辱他人的跑车(车牌号苏HJH345)女车主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2、对于不依法办事,渎职袒护的清江浦公安分局万达站民警(警号082305)给予行政记过处分。
事实与理由
2020年11月17日中午约12:30,在清河新区河畔路黄河人家门口发生交通事故,两车相撞。事故车之一奥迪车的男车主打电话叫他女友开着进口豪华敞篷跑车来助阵,这个跑车女当着申请人母亲的面骂“傻逼、大傻逼”,申请人说请你不要侮辱人格,否则会报警的。
她很嚣张的说,我就不道歉,骂你也是白骂,然后当着交警的面继续骂,交警说听到可以作证,他的警号是FJ09611。
然后清江浦分局的万达站民警(警号082305)来了之后,一开始叫女的道歉,后来接到领导的电话说不处理这个女的,还问申请人要法律依据。申请人打开手机给他看《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2条,公然侮辱他人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然后警察说骂你“傻逼”不算侮辱,骂了也白骂,她没有责任。最后连道歉都没有,就护送豪车男女离开。
女的跑车号码是苏HJH345,是一款进口敞篷跑车。男的开的是奥迪,据男的讲,这是他女友。申请人请求公安依法处理这样的人,有法必依,执法必严,不能因为开跑车有关系就凌驾法律之上。如果跑车女也这样骂公安,是否也不算侮辱呢!!!还是公安高贵,而百姓就低贱呢!!!
我的电话1856969102,请公安的督查室有法必依、执法必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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